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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“十不得”》 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/02/21 浏览次数:735

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“十不得”》

的通知

校教务处、学生处、团委:

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,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、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,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,现就贯彻落实《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“十不得”》(以下简称“十不得”)有关工作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
一、加强宣传。充分认识落实“十不得”要求的重要意义,要利用行政会、班主任会、全体教师会和家校共育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宣传,引导广大教师、家长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孩子身心发展规律,注重孩子全面发展,促进孩子身心健康,让孩子轻装上阵、快乐学习。

二、制定方案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,要以落实“十不得”为抓手,切实规范办学行为。要对照“十不得”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,贯彻落实方案

三、抓好落实。各部门要对照“十不得”要求,认真开展专项自查,并形成自查小结,自查小结

四、形成常态。各部门要以执行“十不得”要求为契机,认真贯彻落实“减负三十条”和《安徽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方案》,建立长效工作机制,切实规范办学行为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
附件: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“十不得”

安徽合肥当代职业学校

2021年2月21日  

附件

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“十不得”

一、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;

二、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班和排座位;

三、不得随意占用体育、艺术、综合实践等课程;

四、不得超过规定布置过量课后作业;

五、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集体补课;

六、不得侮辱、歧视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;

七、不得举行周考、月考等超过规定次数的统一考试;

八、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;

九、不得因学生学业问题羞辱其家长;

十、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批改作业。

学校、班主任或者教师实施上列“十不得”行为之一的,一经查实,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根据管理权限,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:

1.撤销涉及学校的示范学校、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;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资格;取消2年内申报民办学校奖补资金资格。

2.对涉及的校长、分管校领导进行约谈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,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组织处理。

3.对负有责任的班主任、教师等人员予以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,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等方面资格;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依法解除聘用合同;符合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,依法撤销教师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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